二手车过户最新动态 作者:zey Mar 18, 2019
2015年8月8日晚,杨某开车上路后,不小心与同方向马某驾驶的无号牌小型拖拉机追尾相撞,两人在事故中均受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本起事故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杨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并未审验。
事后,马某将肇事司机杨某、登记车主杨某一及车辆保管人杨某二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1.2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杨某一辩称,已将车辆过户给了杨某。而作为车辆保管人的杨某二则称,因杨某一一直在戒毒所,肇事车辆无法审验,所以才暂时放在她那里,后经杨某一母亲的委托,于2015年7月5日把这辆车转让给杨某,本次事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定杨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对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未进行年检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杨某一和杨某承担连带责任。而杨某二只是受托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对此事故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杨某一和杨某连带赔偿马某的损失费共计9.9万余元,驳回马某要求杨某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所观点:根据我国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买卖应当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机动车未办理过户手续,机动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主可能要承担许多风险。
(1)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做出前,各地法院一般都判定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登记车主和实际致害人共同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2)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3)《侵权责任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原车主在车辆交付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机动车买卖不过户的,原车主并非万事大吉,仍有一定的风险。
1、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有义务举证证明车辆已经出售;
2、当买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公安机关及受害者通过登记只能找到原车主,若原车主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存在过错,就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必须要定期年检、缴纳交强险,而准确及时地确认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是机动车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进行安全管理的前提,如果机动车经转卖后未作登记,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处于失控状态,加剧了车辆的危险性。因此,机动车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一定要重视机动车的过户。华瑞源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济南市历城区航运路689号。济南二手车过户具体事宜可拨打:0531-87176666-1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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