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机动车转让未过户纠纷 物权优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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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机动车转让未过户纠纷 物权优于债权

作者:gxb Apr 9, 2019

2016年2月23日,在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机动车转让中债权人对于已经转让但没有过户的车辆主张债权的问题,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称,根据《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而司法解释(一)则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新文解释道,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就是说,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等都应当排除于物权法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但这里的债权人不包括针对该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因为该债权人已经成为该物的担保物权人,自然就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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