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xb Apr 9, 2019
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而司法解释(一)则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新文解释道,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就是说,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等都应当排除于物权法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但这里的债权人不包括针对该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因为该债权人已经成为该物的担保物权人,自然就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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