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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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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原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单位】山东省商务厅  

【办事事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办理部门 】山东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办理对象】拟申请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企业

【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原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和商务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70号)。

【办理程序】申请单位向所在市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书面申请;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进行初审,合格后专文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商务厅批准设立;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提交材料】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的书面报告;
2、市级主管部门拟同意设立的请示;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合伙人、出资人简历,股份制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提交合资协议;
5、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评估师的工作简历;
6、企业的公司章程、治安保卫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近半年内出具的有效验资证明原件;
8、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
9、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0531-89013513

【备   注】

办理时限为材料齐备后厅内运转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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